第254章 原来是性别歧视啊!
首席仲裁员话音落下,江晨缓缓起身。
他身姿挺拔,声音沉稳有力,响彻整个仲裁庭。
“申请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,发表如下辩论意见。”
“第一,被申请人单方调岗降薪,严重违反法律规定。”
“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,变更劳动合同内容,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采用书面形式。”
“本案中,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协商,直接出具调岗通知书,强制将申请人从行政专员调整至后勤仓储岗,同时底薪降幅达30%,属于典型的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。”
“被申请人所谓的‘企业用工自主权’,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。”
“用工自主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,不得突破劳动合同约定,更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借口!”
一番话落地,瞬间引起了旁听席的肯定。
众人纷纷点头,认可江晨的话。
“第二,本次调岗降薪本质上是针对孕期女职工的歧视性用工行为。”
“首先,沟通录音已经证实,调岗前申请人已明确告知人事主管怀孕产检的事实,被申请人辩称‘不知情’完全不成立。”
“其次,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,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”
“被申请人反其道而行之,明知申请人怀孕,反而将其从轻松的行政岗调至需要搬运货物、长期站立的仓储岗,从事孕期禁忌劳动,同时恶意降薪、严苛考勤、扣发产检假期工资。”
“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工作强度、降低劳动报酬的方式,逼迫孕期女职工主动辞职,从而规避产假待遇、经济补偿金等法定责任!”
“这种行为,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就业歧视,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!”
江晨这番话,直接给对面扣了个大帽子。
性别歧视!
这种黑料如果抖出去,恐怕没多少人会对这家公司有好感!
【啧啧啧!性别歧视啊原来!】
【老板还是女的,就这都性别歧视!】
【把这段发在小红薯上,分分钟给公司冲了!】
【这是我最喜欢女拳的一集!】
【集美们,这家公司性别歧视,都给我冲啊!】
【不用号召,集美们闻着味儿就来了!】
“第三,被申请人赖以调岗的核心证据系事后伪造。”
江晨继续开口。
“被申请人主张‘绩效不合格调岗’,唯一的依据就是那份《绩效考核表》。”
“但该表上的签字与申请人本人签字笔迹差异明显,我方当庭申请司法鉴定,被申请人却明确拒绝鉴定。”
“根据证据规则,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、拒不配合鉴定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足以认定该绩效考核表系事后伪造,调岗的事实依据根本不成立。”
“第四,针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逼退,是被申请人的惯用操作。”
“证人李慧的证言已经证实,两年前其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期间,因怀孕遭遇了完全相同的调岗降薪待遇,最终被迫主动辞职。”
“同样的主体、同样的手段、同样的结果,绝非巧合。“”}
“这足以说明,被申请人长期利用这种手段规避孕期女职工用工成本,性质恶劣!”
“综上,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被申请人违法调岗降薪、歧视孕期女职工的事实清楚。”
“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,维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!”
一番辩论逻辑严密,环环相扣。
每一项主张,都锁定在法条与证据之上。
旁听席上纷纷点头。
周敏坐在江晨旁边,眼眶微微泛红,却挺直了脊背。
张兰兰的脸色却越来越沉。
她怎么看不出,自己慢慢就劣势了呢!
“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。”
郑坤从容起身,扶了扶眼镜,试图稳住阵脚。
“被申请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。”
“第一,岗位调整属于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范畴。”
“公司因经营架构优化、部门人员调整,对部分员工岗位进行调整,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正常管理行为。”
“《劳动合同法》也并未禁止企业调整员工岗位,只要薪酬符合岗位标准,就不属于违法变更。”
“申请人主张调岗必须协商一致,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!”
【又是人员架构调整,还能不能有别的理由了。】
【你别说,其他理由还真的没了!】
【不这么说,那可就一点儿理都不占了。】
【啧啧啧!我看啊,这场官司他也赢不了!】
【笑不活了,他这场官司出庭,不就是想找回场子么?又该输给江律师了!】
【他到底要输几次,才能知道自己不如江律师啊!】
“第二,被申请人不存在针对孕期女职工的歧视。”
郑坤继续开口。
“调岗决定作出时,申请人并未向公司正式报备怀孕,公司也不知情。”
“申请人所谓的‘告知产检’,只是私人请假沟通,不能等同于告知公司怀孕事实。”
“仓储岗也并非孕期禁忌劳动,岗位本身有轻有重,并非全部是体力劳动。降薪系岗位薪酬标准差异导致,并非针对申请人个人!”
“第三,绩效考核表合法有效。”
“该考评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日常工作表现评定,程序合规。申请人单方主张签字伪造,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撑,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予以佐证,不能成立。”
“仅凭主观臆断否定公司考核制度,没有事实依据。”
“第四,证人李慧的证言不具备证明力。”
“李慧系主动离职,与公司存在潜在纠纷,具有明显利害关系,其证言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。”
“且其离职原因与本案无关,不能以此推定公司存在所谓的‘惯用套路’。”
“综上,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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